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