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对复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