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八)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发包方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