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