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为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