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