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