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符合下列规定:
合理安排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不得影响其行程;
(二)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的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已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项目为由,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