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第二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