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旅游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游船等在本地开展合法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