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导向标识等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旅游公厕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