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旅游、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