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