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