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有效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五人;(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公司条件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