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五人;

(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符合公司条件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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