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