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设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