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股份与股东第十七条有效股份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三)企业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所持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股份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