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股份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所持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

(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

(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

股份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