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有效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依法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