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