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具体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