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