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