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育、送养子女的存活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