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