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