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