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设置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