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