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