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严禁在保护区内砍伐、办厂、狩猎、捕捞、放牧,开垦、开矿、烧荒、采石、采药、挖沙等活动。

保护区内禁止采集偃松种子。确因科研需要采集偃松种子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实验区内限量采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