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旅游专项规划,经自治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