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