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旅游人员费、停车费或者收受回扣;(二)引诱、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三)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活动;(四)向旅游商品经营者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资料;(五)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