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生产经营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资者提供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