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保护,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弃倒垃圾和其他污染水源的物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