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取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按照确定的开采限量和节水方案开采。地热水资源利用后符合回灌标准的应当进行回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