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一)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内部安全;(三)调解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