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调解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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