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待业青年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道德、法制教育,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