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待业青年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道德、法制教育,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