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一次性消费能源中的比重。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