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在故障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