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