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