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或市节水办认为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节水办申请复测。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