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或市节水办认为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节水办申请复测。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