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可使用低质水的,应当充分使用干道水、工程排水或者经过处理后的废水,确需由供水单位供水的,必须装表计量。

冲洗车辆必须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