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节水办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报市节水办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