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