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七条有效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本条例实施后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本条例实施前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