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按着本条例和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牧业用地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牧业用地的管理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牧业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经营牧业用地使用权的监督。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牧业用地的地政、征用、占用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