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牧业用地是指可放饲牲畜的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国有畜牧企业饲料地、委托经营的牧业用地和其他草地。本条例所称委托经营牧业用地是指经批准委托经营从事牧业的仍属于林业的林地。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