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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八条
已废止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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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